日前,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稱,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,將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!皩Τ鍪圩杂凶》堪匆幎☉魇盏個人所得稅,通過稅收征管、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,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%計征”。 二手房新政策“出售自有住房,按轉讓所得20%計征”,其實本不是什么新政策,而是現行法律的既有規定。依據《個稅法》,“財產轉讓所得……適用比例稅率,稅率為20%”。這種背景下,“20%計征”之所以仍給人以一種“新鮮感”,又源自這樣一個基本事實:在現實的房產交易過程中,實際執行的其實是一個經簡化變通的計稅方案,即一般均按房屋售價的1%~3%計征。根據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通知,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,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……在住房轉讓收入1%~3%的幅度內確定! 二手房新政策具體是按“20%”還是“1%~3%”計征個稅,在房價水平居高不下的今天,兩者的實際稅負,顯然截然不同。以一套原價50萬、后被100萬售出的房子為例,若按20%計征,則須繳納個稅10萬元,而按1%~3%計征,則最多只須繳納3萬元個稅。如此懸殊的稅負差異,顯然意味著,一旦當真“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%計征”,至少從理論上看,確實將會對住房市場上的炒房牟利行為,帶來非常直接強烈的遏制打壓效果。 二手房新政策但回到現實的房地產市場,上述將導致稅負激增的“20%計征”政策,顯然又并不是沒有疑問和風險的。其一,房產管理部門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普遍準確地“核實房屋原值”,如果不能,現行“按住房轉讓收入1%~3%計稅”政策,是否還將繼續執行?而一旦同時執行兩種計稅方式,其間的稅負公平又將如何充分保證?此外,此前稅務部門規定的“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,免征個稅”政策,是否還繼續有效? 二手房新政策其二,嚴格執行“20%計征”政策,是否可能會對那些以購買二手房為首套房的消費者構成“誤傷”,大大抬高他們實現“住有所居”的成本?眾所周知,在二手房交易實際操作中,普遍做法均是“所有稅負均由購房者承擔”。這種背景下,一方面,二手房房價勢必會被無形推高,另一方面,整個二手房市場交易難免也將會因此被明顯抑制、趨于萎縮,使那些原本的二手房購房者不得不轉向稅負更低的新房市場。而一旦大量購房者都轉向新房市場,勢必又會加劇新房市場的供求矛盾,乃至推動新房價格的進一步上漲。而這種局面,顯然不是房地產調控原本應有的初衷。 二手房新政策因此,要保證“20%計征”政策更好地落地實施,盡量發揮“正能量”、避免負面風險,筆者以為,還須著手進一步細化配套。一方面,要進一步細化其與此前“1%~3%”、“5年、唯一住房免征”等相關個稅政策的銜接配套,進一步細化“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%計征”的“嚴格”標準,避免可能對剛需首套購房者的誤傷。 二手房新政策另一方面,更要在宏觀層面,不斷細化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”方面政策的制度配套,確保住房市場供給力度。必須意識到,從長遠根本來看,要確保房地產調控目的的實現、從根本上抑制房價過快上漲,“加稅”等限制交易措施,實際上只是表面治標之策,而從源頭上增加市場供給、打破土地財政背景下的“高地價—高房價”循環依賴,才是內在的治本之計。 |